常见问题

常见问题

利得税的常见问题


问:香港的会计年度(评税基期)如何确定?

答:在香港,任何一个月份都可作为会计年度年结,香港公司第一年计税基期最长为18个月。

  • 较常见为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年结。
  •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为年结。

问:香港公司每年利得税税率是多少?

答:有限公司和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的利得税税率有分别:

  • 有限公司应评税利润首200万港元的税率为8.25%,其后利润按16.5%征税;
  • 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的业务,应评税利润首200万港元的税率为7.5%,其后利润按15%征税;
  • 如公司没有盈利,则无须缴交利得税。


问:香港公司只在银行开立账户,但还未开始有具体运作,是否需要做账、审计和报税?

答:根据香港公司法例,有限公司不论是否有经营或有利润或亏损,有限公司必须每年做账、审计和报税。所有香港公司都有义务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,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。


问:香港公司利润可否抵销前年度亏损?

答:香港公司前年度亏损是没有抵销期限,有别于其他国家地方。如果在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,可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。


问:香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豁免缴纳利得税?

答:若企业的收入来源不是源于香港,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,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,但需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税务豁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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